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致富技术 > 正文
    购物车
    0

    我国政府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作用

    信息发布者:郑俊苗
    2018-01-26 21:12:46   转载
    我国政府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作用2012-05-02 2页 5.0分 用APP查看农业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农业过渡到现代农业的多层面的动态演进过程。中国在没有完成工业化的情况下推进农业现代化,其进程必定更加艰巨,面临的问题也更多,因而要加强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来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一、政府是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1. 发展中国家实现农业现代化需要政府的支持发展经济学理论认为,国家实行的农业政策,是促进或抑制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或原因,农业政策如何,关系农业是不是稳定。发展中国家农业基础薄弱,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尤其需要政府力量的支持。首先,农业现代化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科技投入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发展中国家的农业自身内部的积累又相当有限,因而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提供物质保证。其次,农业现代化的实现需要政府的制度保证。农业现代化就是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专业化,要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制度。政府要深化现有的土地制度改革,通过法律或政策来保证农业现代化发展所需要的制度安排。其次,农业现代化需要政府的环境保证。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现代化的实现,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保护,另外发展现代农业还需要相应的组织、信息和服务等方面的保证,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政府的大力支持。2. 发达国家实践证明政府在农业现代化中具有重要作用发达国家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农业现代化所走的道路也不同。形成了美国为代表的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为主,日本为代表的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以及欧洲的提高劳动生产率与土地生产率并重的农业现代化之路。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模式虽然不同,但政府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政府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具体做法主要有:(1)通过立法, 保证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政策顺利实施。美国在农业方面的立法涉及到农业现代化的各个方面, 包括: 农产品价格支持、土地调整、农业合作社、农业劳动、农产品流通、农业信贷、农业保险、农业技术推广等。日本在1961年制定了《农业基本法》, 以扩大农户经营规模, 实现农业现代化。法国政府不仅制定实施了《农业基本法》和《农业指导法》来推动土地集中, 还专门制定了《农业现代化法》和《农业发展方向法》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2)通过经济手段, 对农业进行支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 发达国家通过加大农业公共物品的供给和各种补贴政策、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等政策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3)运用适度的行政干预手段如在日本和欧盟国家, 普遍存在着对农产品价格的管制, 在这些国家即使粮食供大于求, 农民仍然可以以高价出售。 同时为保护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 发达国家通常以配额或限额等贸易壁垒阻碍国外农产品的输入[1]。二、增强中国政府在农业现代化中的主导作用中国政府一直是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为加快农业发展, 在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农产专业市场建立、农业立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农民职业素质教育和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有力地推进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然而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从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来看,中国政府在这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还有许多需要加强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农业立法方面:中国政府通过多年的努力,在农业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业发展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中国的农业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一是从法律体系上看,法律、法规的缺位现象严重。例如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缺位,对农业合作组织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另外地方性农业法规比较少。二是从农业立法的效果看,立法的实效比较差。根据中国农业大学的调查,在现有的农业法律法规中,只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种子法等少数法律、法规得到较多农民的认可,有十二部法律法规只有少于10%的被访农民认为有用,可以说农民基本没有感受到农业法律所起的作用[2]。为此, 中国政府必须加强在农业立法方面的主导作用,一方面认真贯彻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真正发挥现现有农业法在促进农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力量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和有关对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和鼓励农产品出口政策等法律法规, 进一步2. 资金投入方面:近年来, 中国财政支农投人有了大幅度提高, 但从总体来看, 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仍然较低, 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最直接的问题就是资金不足, 因而我国政府应在有限财力的基础上,尽力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并通过制定有力的政策不断开辟新的农业投资渠道, 形成农民积极筹资投劳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人机制, 同时政府应加大对农业招商引资的政策性支持, 制定更加宽松的投资政策, 改善农业投资环境,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外资进人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3]。3. 服务组织方面:发达国家为农业提供服务的除了各级政府的农业管理与服务机构,还有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社,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网络。农业合作组织以其自身的优点,可以做农民和企业想做做不了,政府想做做不好的事,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组织形式。中国农业协作经济组织目前还处于分散、零星的状态, 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网络系统而且缺乏法律地位, 因而业务范围小, 服务功能弱, 对农户的帮助有限[4]。农业协作经济组织的落后与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有很大的关系,因而我国政府应充分重视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通过立法、政策、补贴、金融、财政、税收等手段支持和发展农业协作组织,更好地发挥其独特优势,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三、发挥农业现代化中政府主导作用应注意的问题农业现代化实现所需的各种制度和组织条件的成熟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理应发挥主导作用。但政府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协调好以下关系。1. 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农业市场化的过程,农业现代化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只有坚持市场化才能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内在的缺陷和农业自身的弱势,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农业这一特殊产业中的所有问题。因此,农业现代化还离不开政府的干预,需要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但政府的调控应以市场为基础,政府的经济决策应建立在市场价值规律基础上,政府要防止过多使用直接的行政干预,而是要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借助市场对农业的发展进行引导,为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提供宏观的调控和服务[5]。2. 协调好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农民是农业发展的主体,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要通过农民的实践来发挥作用。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在农业人才保障方面的作用,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 以便尽快地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素质,为农民自身的发展提供教育服务。同时政府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政府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着眼点在于引导和扶持, 而要防止强迫命令。政府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充分征求农民意见,尊重农民的选择,避免超越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能, 出现瞎指挥、乱指挥和代替农民进行决策的错误行为[6]。3. 协调好政府与农协的关系。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各种农业协会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要通过专门法肯定农业协会的合法地位,明确其性质和职能,规范各协会的运行,并对其进行监督。对于协会中存在的问题,政府要以引导、支持、合作、指导为主,而不是包办和替代。政府通过各种手段为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并在必要时给予专项经费支持,为各行业协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必须明确政府与协会的分工,把适于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给有关的协会,充分发挥农协的作用,政府要避免直接干预,协调好政府与农协的分工合作, 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健全农业政策法规体系。发展对策1.渐续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城市化不是简单的户口城镇化,而只有当进入城市的劳动力在就业、教育、生活方式、社会保障等方面都真正地融入了城市,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户口的转化,只是表面的问题,而与之相连的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原承包的土地和原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等方面的政策必须配套改革,户口对于进城的农民兄弟才有价值,也才能够吸引更多的人进入城市,从而达到户籍制度改革服务于城乡协调发展和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预期目的。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须对二元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进行配套改革。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与产权制度。在现有集体土地所有制框架下,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改革,要真正实行农地用途管理,用法律形式明确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承包权、使用权直接进入土地市场,自由进行出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等活动。在土地征用的收益分配中,要切实注意保护农民的利益,使“失地”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补偿。3.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确立城乡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的同等地位,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平等竞争。降低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门槛,彻底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性政策,以及专门面向外出就业农村劳动力的各种不合理证卡和针对农村劳动力的不合理收费。一视同仁地制定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政策规定。要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建立城乡统筹的用工管理制度,按照市场需求配置劳动力资源,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用工原则,保障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按照属地原则,制定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将城乡劳动力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资金、投入上一视同仁。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在城市教育附加费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工作,以解除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4.逐步建立城乡平等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应结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居住生活、失业、医疗、养老等制度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达到进城农村劳动力能与城市居民享受到同等的制度保障和平等待遇,真正解除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继续阅读 获取文档后可享受文库APP随时阅读 电脑端便捷下载 发送个人邮箱立即获取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