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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确权

    信息发布者:郑俊苗
    2017-12-25 18:25:40   转载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3]


    折叠编辑本段若干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人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的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人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

    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第三十四条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5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人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将士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第四十一条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上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第四十五条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时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第五十四条  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上述两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五十五条  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

    第五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  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89年7月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2]

    折叠编辑本段一般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折叠编辑本段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折叠编辑本段基本方法

    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③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1]

    折叠编辑本段常见问题

    38、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39、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40、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1、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42、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3、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44、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45、对于退耕还林如何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4]

    折叠编辑本段指导意见

    “关于土地确权目前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建议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推进农村土地确权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一定要把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直接交给农民明确农村土地性质是集体的土地生产经营权是农民个人的二是可以考虑赋予农民承包地的生产经营权以一定的物权属性确权后的承包地生产经营权可以抵押、可以有偿出租等”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5]

    折叠编辑本段相关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颁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具体工作程序是:

    (1)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资料准备、技术准备、工具与表册准备和划分调查区、调查子区五项工作

    (2)通告各级政府向全社会发布通告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申请登记土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并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4)地籍调查查清每宗地的权属情况并测绘界址点、线

    (5)权属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地籍调查结果及权属情况进行初审、审核

    (6)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权属审核的结果

    (7)注册登记对公告无异议且经政府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利进行登卡、造册

    (8)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目的要求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是为了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的问题实现承包地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和承包地块、四至边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流程

    第一步: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制作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第二步: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第三步: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第四步:公示审核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步:建立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并进行异地备份

    第六步: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第七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第八步:资料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8]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农村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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